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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4/05/20 10:06:05 点击量: 来源: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08)和国家质检总局《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

3、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委托安全专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样板,指导各使用部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规范。

3.2 各使用部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计划报批和维护与管理。如发现有丢失、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3 公司办公室、材料科等相关部门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委托制作和采购。

4、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

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 各部门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 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 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 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使用部门负责安装、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安全警示标志发生损坏、老化的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对其修缮或更换。

8、附则

8.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等原因,本办法可随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