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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4/01/05 10:07:28 点击量: 来源:1、总则
1.1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
(1)按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所列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于或大于临界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2)有可能发生以下重大后果的可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a.可能导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后果的危险源;
b.可能导致一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爆炸、多人急性中毒、需要社会救助的重大火灾)及其他严重损失(如环境破坏)的危险源;
c.可能造成一次坍塌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价值损失50万元及以上危险建(构)筑物。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评估
3.1 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3.2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各部门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核销。
3.3 各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3.4 各部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3.5 公司每三年至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通报公司各部门。
3.6 各部门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申请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3.7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3.8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4.1 各部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2 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5、重大危险源隐患治理、整改和监查
5.1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5.2 各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备案。
6、责任与处罚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7、附则
7.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7.3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等原因,本办法可随时进行修订完善。